新快报讯 10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指出,拆除新建类和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
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
意见稿指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统筹考虑周边业态、居住人口、职住平衡、租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丰富房源户型、增加套数供应,通过专业化规模化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助力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三类,户型面积设置遵照有关规定,具体种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结合需求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意见稿指出,利用城中村改造地块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不作要求外,拆除新建类和拆整结合类城中村改造项目,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10%比例”)。
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按照村民自住需求、住房出租经营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做好复建安置区户型模数、户型组合调查研究,因地制宜优化安置区规划建设方案、建筑设计方案。
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则,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分别以相邻楼栋相对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确实不能整栋建设的,应当以连续楼层建设。租赁住房参照集中式公寓形式进行服务管理。
倡导多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复建安置区用于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村民、村集体回迁住宅建筑面积的25%,倡导多建设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引导鼓励将个人产权和集体产权的租赁住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租赁机构整体市场化运营,或者将租赁住房以实物出资入股方式组建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以由市、区按照公共服务需要整租。复建安置区租赁住房,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且整租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占村民、村集体住宅建筑面积的25%以内的建设量和超出建设量,可以分别按照5:1和2:1折抵不超过除安置房外的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的5%对应的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量。
复建安置区住房整租运营的,不影响产权人依法进行住房抵押、转让,或者按约定收回自住。
11月14日前,公众可提交意见。途径:公众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gzcczbc@gz.gov.cn。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免责声明: 本文来自梵星网创作者,不代表梵星网的观点和立场。 本网页内容均来自网络采集,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司联系。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