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阳江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告通知阳江市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在海陵试验区闸坡镇东小区21.2万平方米土地交易中存在恶意串标、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要求该公司自收到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将依法注销。
原文如下:
关于注销不动产权利登记的通知
阳江市颐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公安、纪检等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你公司在海陵试验区闸坡镇东小区21.2万平方米土地交易中存在恶意串标、提供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原《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在土地交易场所、当地主要报刊和互联网发布”以及《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转让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查转让的合法情况、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履行情况”等规定,该受让土地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原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事人无效的交易行为及所提供的虚假材料办理的海陵试验区闸坡镇东小区21.2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登记结果与事实不符。故海陵试验区闸坡镇东小区 21.2万平方米土地相关的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海陵岛国用(2004)第056号、海陵岛国用(2004)第059号、海陵岛国用(2004)第058号、海陵岛国用(2004)第057号、海陵岛国用(2004)第055号]的登记因交易无效导致登记结果无效。现我局拟依职权注销你公司上述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以及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四)依职权注销登记…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上述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前来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来申请办理的,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我局将依职权注销你公司海陵岛国用(2004)第056号、海陵岛国用(2004)第059号、海陵岛国用(2004)第058号、海陵岛国用(2004)第057号、海陵岛国用(2004)第055号等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通知。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1日
抄送:阳江市金岛实业开发公司。
记者:黄昕吾
来源: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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